我國中醫藥政策法規和標準體系建設
發布時間:2011-04-06瀏覽次數:
中醫藥是我國醫學科學的特色,是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長期以來不僅為中華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貢獻,而且對人類健康和世界文明也產生了積極影響。中國是一個具有13億人口的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還不高,在人均占有衛生資源很低、衛生投入不足的情況下,人民群眾的健康水平已達到了發展中國家較高的程度,是與中醫藥等傳統醫藥在人民衛生保健中的廣泛應用分不開的。中醫藥在治療常見病、多發病和疑難病等方面獨具特色與優勢,并以其收費低、療效好、副作用小等特點,深受廣大人民群眾的喜愛。中醫藥已經成為具有中國特色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人民群眾衛生保健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中醫藥事業的發展,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各項事業的不斷進步,逐步制定和建立了一系列有關中醫藥發展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一、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中醫藥發展的方針政策
早在新中國成立初期,黨中央就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團結中西醫,繼承發揚我國醫藥學遺產,為保護人民健康服務的正確方針和政策。1949年,毛澤東同志在接見出席全國衛生行政會議代表時說,“必須很好地團結中醫,提高技術,搞好中醫工作,發揮中醫力量,才能負擔起幾億人口的艱巨的衛生工作任務”。1950年在第一屆全國衛生工作會議上將“團結中西醫”作為我國衛生工作方針之一。1954年,中央批轉中央文委黨組《關于改進中醫工作問題的報告》指出,“團結中西醫,正確地發揮中醫的力量為人民保健事業服務,是中央早已明確指示的一項重要的衛生工作方針”。1958年毛澤東同志在對衛生部黨組《關于組織西醫離職學習中醫班總結報告》批示中提出“中醫藥學是一個偉大的寶庫,應當努力發掘,加以提高”。這一著名論斷,充分肯定了中國醫藥學的歷史地位和科學價值,成為黨和國家關于中醫藥方針政策的基石。
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進一步重申了黨的中醫藥政策,1978年鄧小平同志在衛生部黨組《關于認真貫徹黨的中醫政策,解決中醫隊伍后繼乏人問題的報告》上批示,“這個問題應該重視,特別要為中醫創造良好的發展與提高的物質條件。建議以中央名義加一批語轉發下去”。1985年中央書記處在關于衛生工作的決定中指出:“根據《憲法》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的規定,要把中醫和西醫擺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一方面,中醫藥是我國醫療衛生事業所獨具的特點和優勢,中醫不能丟,必須保存和發展。另一方面,中醫必須積極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現代化手段,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要堅持中西醫結合的方針,中醫、西醫互相配合,取長補短,努力發揮各自的優勢。”1986年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研究中醫中藥問題,提出要把中醫擺在一個重要的位置,決定成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1991年,在全國人大七屆四次會議上,將“中西醫并重”列為新時期我國衛生工作的五大方針之一。
199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中西醫并重”的方針,同時提出“正確處理繼承與創新的關系,既要認真繼承中醫藥的特色和優勢,又要勇于創新,積極利用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與實踐的發展,實現中醫藥現代化”。2001年江澤民同志在全國政協九屆四次會議教育醫藥衛生聯組會上講話指出:“中醫藥學是我國醫學科學的特色,也是我國優秀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為中華文明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而且對世界文明的進步產生了積極影響。要正確處理好繼承與發展的關系,推進中醫藥的現代化。中西醫并重,共同發展,互相補充,可以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完善的醫療保健服務。”以胡錦濤為核心的黨和國家新一屆領導集體,更加重視和關心中醫藥的發展,多次強調,要充分發揮中醫藥在人民防病治病中的重要作用。
回顧總結黨和國家制定的一系列有關中醫藥發展的方針政策,其基本要點是:1.努力繼承、發掘、整理、提高祖國醫藥學;2.團結和依靠中醫,發展和提高中醫,更好地發揮中醫的作用;3.堅持中西醫結合,組織西醫學習和研究中醫;4.積極為發展與提高創造良好的物質條件;5.中醫中藥要逐步實現現代化;6.保護和利用中藥資源,促進中醫藥可持續發展;7.堅持“中西醫并重”,把中醫和西醫擺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互相補充,共同發展,;8.堅持中醫中藥結合,醫藥并重,促進中醫中藥同步發展與振興;9.正確處理好繼承與發展的關系,保持特色,發揮優勢,積極利用先進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學發展。
二、逐步建立和形成了有關中醫藥的法律制度
黨和國家制定的一系列有關中醫藥的方針政策,不僅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也為中醫藥法制建設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中醫藥的法制建設也取得了較大進展。
1.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中醫藥的法律法規
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1條明確規定“國家發展醫藥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這在國家基本大法中,確立了中醫藥等傳統醫藥的法律地位,為中醫藥發展和法律制度建設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據。此后,我國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中醫藥的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層面,1984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1998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在國家行政法規層面,1987年頒布了《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1992年頒布了《中藥品種保護條例》,1994年頒布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02年頒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3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使我國在中醫醫療機構、人員、中藥的準入與監督,以及中藥品種與資源的保護等方面基本實現了立法管理。
此外,與中醫藥相關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科學技術進步法》、《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法》、《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進一步豐富了中醫藥立法管理的內容,使中醫藥在教育、科研等方面的管理有了法律依據。
2. 頒布了一批專門的綜合性中醫藥行政法規
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是我國政府頒布的第一部專門的中醫藥行政法規,它將多年來黨和國家對中醫藥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通過國家行政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全面概括了黨的中醫藥政策,對保障和規范中醫藥事業發展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是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里程碑。《中醫藥條例》以扶持中醫藥事業的發展和規范對中醫藥管理為基本指導思想,明確了中醫藥及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中醫藥發展的措施,要求逐步增加對中醫藥事業的投入,扶持中醫醫療機構的發展,將中醫藥服務納入醫療保險體系,保護和可持續利用中藥材資源等;提出了要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和優勢,注重在中醫醫療服務、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評審鑒定等活動中遵循中醫藥自身發展規律;進一步強化了中醫藥的規范管理,對中醫醫療、教育機構設置審批和中醫藥從業人員資格準入,以及中醫醫療廣告的審批作了具體的規定。
與此同時,自上世紀九十年代,全國各地陸續開始了地方中醫藥立法工作,目前全國已有云南、四川、浙江、河南、重慶、上海、北京等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了地方中醫藥行政法規,為促進當地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各地的中醫藥立法工作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保護、扶植發展中醫藥的一貫政策,確立了中醫藥繼承與發展的指導原則,明確了中醫藥等傳統醫藥在我國衛生事業中的地位和作用,對規范、保護和發展地方中醫藥起到了積極的推進作用。
3.發布了數百項中醫藥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
隨著中醫藥事業的發展,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獨自或與其他部門共同制定和頒布了有關中醫機構、醫療保健、人才培養、科學技術、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方面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近200余項,對加強行業管理,規范行政行為,推進依法行政,促進事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國就開始了中醫藥標準化建設工作,據初步統計,目前國家有關部門已頒布了中醫藥標準規范130余項,涉及醫療、教育、科研、中藥、管理等各個方面。其中制定出《經穴部位》、《耳穴名稱與部位》、《中醫病癥診斷療效標準》、《中醫臨床診療術語》、《中醫病證分類與代碼》、《中藥分類與代碼》等多項國家和行業標準,還參與了《經穴部位》、《耳穴名稱與部位》等國際標準的研究制定。這些中醫藥標準規范的實行,進一步規范了中醫藥行業管理,提高了中醫藥學術水平、推動中醫藥現代化、促進中醫藥走向世界。
上述一系列有關中醫藥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標志著我國中醫藥工作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中醫藥事業發展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基本建立和形成了保障和規范中醫藥發展的法律制度。
三、加快中醫藥政策體系、法規體系和標準體系建設
在黨和國家中醫藥政策及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我國的中醫藥事業獲得了蓬勃發展。目前我國有中醫醫院2973所,中醫院床位數達30萬余張,具有中醫執業資格的醫師(含助理醫師)達45萬余人;有高等中醫藥院校32所,中等中醫藥專科學校45所,另外有52所綜合院校和184所衛生學校開設了中醫藥專業;有中醫藥科研院所100余家;中藥生產企業3000多家,工業總產值已近810.26億元人民幣,總產值占整個醫藥工業總產值的26.11%。
中醫藥政策法規體系建設,關系到中醫藥事業可持續發展的根本大計,是中醫藥事業發展的環境和制度建設,是一項長期的基礎性任務。因此,今后一段時間內,中醫藥政策法規工作的任務和目標是,逐步建立和完善中醫藥政策體系、法律法規體系和標準規范體系。
中醫藥政策體系建設方面,50多年來黨和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中醫藥的方針政策,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內容,但是,這些豐富的經驗和內容需要進一步歸納、梳理,需要進一步提升和制度化,使之成為較為完整、系統、概括的中醫藥政策體系。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改革與發展,還需要根據新情況、新問題,不斷研究制定相關中醫藥政策,使之更加豐富和完善。如中醫藥衛生經濟方面的政策、中醫藥體制改革方面的政策等。
中醫藥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方面,國家雖然已經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中醫藥的法律法規,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中醫藥法律,現有中醫藥立法多分散在相關的法律之中,基本按照相關法律的管理模式而設定,不能完全體現中醫藥自身發展規律和管理特點,有些法律內容過時且存在空白。中醫藥立法的交叉分散、體系不完善、體現特殊性不夠等,這些都不能完全適應中醫藥的發展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中醫藥法律,進一步建立健全中醫藥法律法規體系。
中醫藥標準規范體系建設方面,標準已經成為國家科技發展的重要戰略。吳儀副總理2004年在全國中醫藥工作會議上講話指出,要重點抓好中醫藥標準化、規范化研究,抓緊制訂一批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標準化帶動現代化。近年,中醫藥標準化建設已經成為中醫藥工作的重點領域,“十一五”期間,還將作為國家重點項目大力推進。這項工作,多年來我們進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嘗試,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也存在著制定工作不系統、無計劃,管理部門不統一、不明確,標準和規范的實用性、操作性不強等問題。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我們要進一步加強對中醫藥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加強管理,通過制定實施《中醫藥標準化建設規劃》,統籌中醫藥標準化的建設工作,在中醫藥的基礎標準、管理標準、技術標準、工作標準方面,有計劃、有重點地推進和開展工作,爭取到2010年初步建立中醫藥標準規范體系。